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國質檢[2001]38號)《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》司爐分為四類, 允許操作的鍋爐。 蒸汽鍋爐;熱水鍋爐;有機熱載體爐。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3.8MPa的蒸汽鍋爐;熱水鍋爐;有機熱載體爐。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1.61MPa的蒸汽鍋爐;額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熱水鍋爐;有機熱載體爐。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0.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1t/h的蒸汽鍋爐;額定功率小于等于0.7MW的熱水鍋爐。
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國質檢[2001]38號)《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》司爐分為四類, 允許操作的鍋爐。 蒸汽鍋爐;熱水鍋爐;有機熱載體爐。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3.8MPa的蒸汽鍋爐;熱水鍋爐;有機熱載體爐。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1.61MPa的蒸汽鍋爐;額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熱水鍋爐;有機熱載體爐。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0.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等于1t/h的蒸汽鍋爐;額定功率小于等于0.7MW的熱水鍋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