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防靜電鞋、導電鞋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和試驗要求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和使用。
本標準適用于具有防靜電性能和導電性能的各類鞋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*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2829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)
HG/T2495 勞動鞋
QB1002~1005 皮鞋
3 產品分類
3.1 防靜電鞋
a)防靜電皮鞋;
b)防靜電布面膠底鞋。
3.2 導電鞋
a)導電皮鞋;
b)導電布面膠底鞋。
4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
4.1 電氣性能
4.1.1防靜電鞋按本標準附錄A進行檢驗,電阻值范圍為100kΩ~1000MΩ。
4.1.2導電鞋按本標準附錄A進行檢驗,電阻值不大于100kΩ。
4.2 物理機械性能
4.2.1防靜電皮鞋、導電皮鞋應符合QB1002~1005規定。
4.2.2防靜電布面膠底鞋,導電布面膠底鞋應符合HC/T2495規定。
5 檢驗規則
5.1 出廠檢驗
由制造廠的質量檢驗部門負責對鞋的電氣性能逐只進行檢驗,符合本標準4.1.1或4.1.2規定方能出廠。
5.2 型式檢驗
5.2.1型式檢驗條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;
a)新產品或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;
b)生產過程中,如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)正常生產每半年進行一次周期性檢查;
d)產品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;
e)當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;
f)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了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5.2.2型式檢驗項目
5.2.2.1 防靜電皮鞋、導電皮鞋型式檢驗項目:
a)電氣性能;
b)外底耐折;
c)外底耐磨;
d)成鞋剝離強度;
e)外底橡膠硬度(邵爾A)。
5.2.2.2 防靜電布面膠底鞋、導電布面膠底鞋型式檢驗項目:
a)電氣性能;
b)圍條與幫面粘附強度;
c)外底橡膠拉伸強度;
d)外底橡膠扯斷伸長率;
e)外底磨耗減量;
f)外底橡膠硬度(邵爾A)。



公安機關備案號:



